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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相对常见的做法是签署合同(或起草公共契约),为稳定的工会建立财产制度,旨在产生外部效应,这给高等法院带来了有趣的讨论。在关于该主题的一次有趣的投票中,南希·安德里吉议员研究了这个问题,特别是考虑到适用的立法,即艺术。1,725/CC,其中规定“在稳定的联盟中,除合伙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外,部分财产共有制度适用于世袭关系(如适用)”。根据部长的论点,“虽然确实没有法律要求将稳定的联盟正式化作为其存在的先决条件[...]但不能忘记,缺乏这种正式性最终可能会对遗产效应产生后果他们所维持的关系,特别是关于立法者取消部分自主权并认为纪律良好的事项” 1。
康尤尔换言之,从法律商业计划2的角度来看,稳定的联盟一旦存在,并不需要依赖某种财产制度的明确约定才能通过有效性计划并充分发挥效力。这是因为立法已经确定了这个问题,并在遗漏的情 Telegram 用户号码列表 况下指定了具体的制度。这意味着:一个没有明确约定财产制度的稳定联盟,凭借法律制度,获得了财产共有制度,即部分共有制度。由此可见,联盟是存在的、有效的、有效的,正是在这些方面。因此,这是一项完美的合法交易。因此,为什么当事人不能事后撤销这样一项完善的法律交易,分配另一种财产制度,就好像它没有这样的财产制度一样。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值得一提的是南希·安德里吉女士,对她来说,“没有书面同居合同并不等于在非正规化的稳定婚姻中没有财产制度,就好像只有一个容易受到影响的差距一样。”对于具有追溯效力的后续声明[……]随后稳定结合的正式化,其中同居者可以利用财产制度,采用与在没有处置的情况下规范规定的制度不同的制度,相当于修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度,根据本法院的一致判例,产生 ex nunc 效果”。3部长的论点似乎是正确的,特别是因为如果承认相反的观点,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包括债权人可能被欺骗的可能性,因为承认具有事前效力的完全分离制度足以欺骗对佃农的扣押,这是由艺术保证的。790,中共四。
STJ 4的第四小组也讨论了这个问题,该小组倾向于授权ex tunc 效果,但前提是遵守艺术要求。《刑法典》第 1,639 条第 2款规定,“新娘和新郎在举行婚礼之前,可以合法地就其资产作出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规定”。第 2 条规定,“在确定所援引的理由的来源并遵守第三方权利后,经司法授权,应配偶双方的积极请求,允许改变财产制度”。
所有这些造成了以下情况,围绕以下前提组织:(i) 不可能通过私人合同或公共契约改变具有事后效力的财产制度(除了第四小组的理解,即通过司法授权,这是可能的),因为稳定的联盟已经完善并且有自己的由法律指定的制度;(ii) 如果合同或契约建立了具有外部效力的新制度,则它们实际上改变了过去已经存在的财产制度;(iii) 事实证明,稳定工会财产制度的变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民法典》第 1,639 条第 2 款),即通过司法授权;(iv)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就已经存在的工会的财产制度达成一致的合同或契约,即使是为了达到前工会的效果,也是无效的法律交易,因为它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刑法》第 104 条第三款和第 166 条第四条)。
无效 - 这里可能会出现一些疑问 - 签署的协议无效(《刑法典》第 169 条),因此稳定的联盟将完全按照迄今为止发生的条款继续存在,即,通常,根据共融制度部分。结果,该法案甚至无法改变具有前nunc效果的政权。法律精确地要求司法形式,以便在从部分或普遍共有资产转变为完全分离资产的情况下,有效地分享资产,废除稳定结合或婚姻期间建立的佃农制。因此,它是无效合法交易,意味着它不能产生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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