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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部门使用服务合同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活动越来越多地“外包”,公共管理基本上是通过与私人签订的行政合同来运作的。
关于该政策,令人质疑的一点是,签约法人实体因其雇员的行为而对公共当局承担的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第8,666/93 号法律第 70 条(其措辞基本转载于第 14,133/2021 号法律第 120 条)涉及承包商的责任。根据其措辞,“承包商 应对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给政府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责,但不排除或减少有关机构的监督或监测责任” ”。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是公共行政部门与私人之间维 丹麦电话号码表 持的法律关系,但承包商对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将按照私法的责任规则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Marçal Justen Filho 在评论第 14,133/2021 号法律第 120 条时表示:“一般来说,个人向政府承担的民事责任受私法原则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损害不足以产生赔偿义务。根据民法原则,包括可能的有罪推定,主体的行为必须被定性为有罪” [1]。
Fabrízio Thomázio Guimarães da Silva的话也具有同样的意义: “初步分析,第 8,666/93 号法律对个人强加的责任制度强加了私法原则的适用” [ 2]。
因此,应该指出的是,在私人立法中,特别是在《民法典》中,必须确定在损害由承包公司雇员造成的情况下管辖民事责任的规则。在这些假设中,规范该问题的条款是《民法典》第 932 条第三节和第 933 条,详细内容如下:
“第 932 条。以下人员也负责民事赔偿:(…) III – 雇主或委托人,为其雇员、仆人和代理人,在履行其责任的工作或由此产生的

工作;933. 前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指的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对该款所指的第三方的行为负责。”
通过阅读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工作期间或因执行工作而实施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请注意,最初,根据已废除的 1916 年《民法典》,该法典要求提供因雇主过错或疏忽造成的损害的竞争证明(第 1521、III 和 1523 条),联邦最高法院开始 第341号判例的内容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老板或犯人因雇员或议程的有罪行为而被推定有罪” 。
现行民法不再要求雇主在这些案件中提供有罪证据。正如所见,现行民事法典规定了雇主(无论过失或意图)对其雇员行为的客观责任 [3] 。从这个意义上说,玛丽亚·海伦娜·迪尼斯强调,责任将是客观的,因为不存在法理上的有罪推定 [4]。
同样, Jessé Torres Pereira Júnior [5]强调了客观责任假设的扩展及其在行政合同中的应用, 对 2002 年《民法典》的出现进行了重要分析:
“NCC是一套带有原则性色彩的规范,因为它的 所有规范都从这三个基本价值观出发并导向它们:道德(正直和善意);社会性(合同的社会功能和对使用的尊重)和合法业务开展地的习俗);可操作性(责任,取代未履行的主要义务,往往总是客观的,以便尽可能不留下未修复的不公平损害,通过搜查,当整个社会必须团结起来进行赔偿时,人类行为中的犯罪和不法行为往往是徒劳的。NCC规范鼓励在法律关系的每一步应用这三部曲的可能性和责任。,特别体现在第113条中, 187、371、421至423、931至933将对公共行政部门庆祝的合同结果的准备、执行、解释、控制和评估产生根本性影响。 ”
在这些案件中,客观责任的归属带来了法律推定,即合同公司在选举或维密兰多方面有罪,因为合同公司选择不当,或没有正确监督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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